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七一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須自行偕同証人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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