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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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八五四號
原告 蔡榮武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國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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