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731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陳俐如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阮欣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於繼承 陳俊良 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陳俊良遺產限度內連帶負擔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