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51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洪鵬富 債務人梁朝安
一、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