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李承桓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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