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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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6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煌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吉企業有限公司、 郭其松 、 范秋慧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壹仟零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