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告巨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音利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6,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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