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52號上訴人 張洲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國堂 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4萬45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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