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
法官顧正德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