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七號
原告臺灣東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德北 被告誠洲股份有限公司
設代表人 廖繼誠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