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信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信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5
49、4357、47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等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李信裕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5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嫌,經檢察官認已執行上揭觀察、勒戒完畢而無再聲請之必要,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549、4357、47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有如附表所示之鑑驗書附卷可稽;另如附表所示包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一併沒收銷燬之,是以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爰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業已滅失,不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驗書│卷證出處│├──┼─────────────┼────────┼───────┤│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衛生福利部草屯療│臺灣臺中地方法│││(含包裝袋貳個,其中甲基安│養院105年8月26│院檢察署105年│││非他命合計驗餘淨重零點捌伍│日草療鑑字第1050│度毒偵字第3549│││肆公克)│800701號鑑驗書│號卷第57頁│├──┼─────────────┼────────┼───────┤│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衛生福利部草屯療│臺灣臺中地方法│││(含鋁箔包裝袋壹個,其中甲│養院105年10月18│院檢察署105年│││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壹參│日草療鑑字第1051│度毒偵字第4357│││貳玖公克)│000126號鑑驗書│號卷第21頁│├──┼─────────────┼────────┼───────┤│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衛生福利部草屯療│臺灣臺中地方法│││(含包裝袋壹個,其中甲基安│養院105年11月8│院檢察署105年│││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參參│日草療鑑字第1051│度核交字第2399│││公克)│100037號鑑驗書│號卷第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