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397號債權人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朝 境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允浩企業有限公司、 黃耀德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6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