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上列聲請人與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附設屏東縣私立春日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原先陳報之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閥塯‧ 馬亨亨 ,然其設立許可證書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為閥塯‧ 馬哼哼 ,若原先陳報之內容有誤者,請更正之。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扣薪債權分配表所載,聲請人之移轉比例為百分之53.5,非百分之100,故請提出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175,533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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