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27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信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金額新臺幣49,849元部分,違約金所載上開利率所指為何?(18.25﹪亦或15﹪),請具體載明不同期間違約金請求之年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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