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260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少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年息19.97﹪及15﹪之依據(貴公司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所載循環信用利率區間為5.99﹪至14.99﹪)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