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智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智附民字第36號原告日東商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星宇 送達代收人 夏宗漢 訴訟代理人夏宗漢被告逸華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榆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智易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調查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2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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