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8833號債權人 劉佳翰
黃郁釵 盧俞蓉 陳姵妏 兼上四人送達代收人 王俐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含 疄即「禾本健康餐飲」即水煮淡健康餐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提出禾本健康餐飲、水煮淡健康餐飲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㈢確認債權人5人各自之請求標的聲明為何?及陳報計算式
。(應分別聲明債權人5人各自對債務人請求金額為何?是否請求利息?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㈣提出債權人黃郁釵、盧俞蓉、陳姵妏、王俐婷之僱傭契約
書影本或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影本或其他資料釋明受雇於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