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高鉅堡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複代理人 宋佳恩 律師被告 林彥萌 上列被告林彥萌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交易字第8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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