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7340號債權人 王俊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趙榮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請求原因事實釋明文件。(如:支票正反面『影本』、查封相關資料、最高法院判決書『影本』、投資環保回收工程計劃相關釋明資料、投資損失266萬元釋明資料。)㈡陳報請求金額266萬元之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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