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88號原告 康碧珠 被告 羅敬平 被告 許博欽 被告 呂理聖 被告 黃莉筑 被告 費霞 被告 張俊輝 被告 朱少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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