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易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原易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原易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振隆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9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振隆於民國106年7月22日凌晨3時55分許,基於毀損之犯意,在桃園市○○區○○路○○○巷○號夢時代社區,以手持十字型螺絲起子破壞上址夢時代社區之門鎖、感應器,致令上址夢時代社區所有之門鎖、感應器毀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全體夢時代社區住戶。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
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夢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至80頁、第82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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