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佩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手機殼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
263號被告陳佩妏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手機殼1個,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則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查被告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明知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手機殼1個(104年度紅保字第1432號),其上有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係未得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之仿冒商標商品,竟於民國104年1月14日前之某日,在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之住所內,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joyce00000000」之帳號登入,而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之價格,刊登販賣「S3I9300Chanel吊掛式造型香水殼」之販賣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訂購,以此方式販賣前開仿冒商品。嗣經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現,乃上網向被告下標購得上開仿冒「CHANEL」商標之手機殼1個,經鑑定後確認為仿冒品,而其所涉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酌被告自白犯行,且年僅19歲,尚在就學,並無前科紀錄,事後亦依告訴代理人 賴志銘 要求捐款1萬元予社會福利機構,告訴代理人亦同意予被告不起訴處分,另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認以職權處分不起訴為適當,於104年5月1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以104年度偵字第1126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而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1263號不起訴處分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頁至第8頁、第12頁至第17頁、第25頁),堪認上開扣案仿冒「CHANEL」商標手機殼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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