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2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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