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毀棄損壞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毀棄損壞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毀棄損壞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10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