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二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年八月三日、九十一年一月三日犯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更㈡字第五五四號(偵查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七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褫奪公權一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之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又褫奪公權部分,因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經宣告褫奪公權逾一年者,始予減刑,本件褫奪公權期間一年,不予聲請減輕。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