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重上更(二)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24號上訴人即自訴人甲○
號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自訴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於本院9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24號審理中,請自訴人甲○於96年10月29日下午3時以前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到院,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