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侵佔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一○九號
原告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侵占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捌萬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捌佰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叁佰伍拾伍元。
㈡提出詠崧便利商店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