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違法盜接電信設備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政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一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執緝36│徒刑│八十九年│基隆地││年度基簡│.⒎││7號│陸月│三月八日│檢署│基隆地院│字第356號│││毒品││之前二日│毒偵92││.⒋│││(執行中)│如易科│內│1號││││││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續上頁)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執緝38│徒刑│八十九年│基隆地││年度訴字│..⒍││4號│陸月│一月二十│檢署│基隆地院│第710號│││電信法││六日至八│偵緝27││.8.│││(執行中)│如易科│十九年二│6、277││││││罰金以│月二十九│號││││││三百元│日│││││││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