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邵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邵華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朱邵華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第222條第1項第7款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裁定自民國101年5月11日起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