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776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葉國賢葉思瑩 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葉國賢、葉思瑩係被繼承人 葉森發 之繼承人,應對被繼承人葉森發積欠債權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故對之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惟查債務人葉國賢、葉思瑩業已向本院聲請拋棄其對被繼承人葉森發之繼承權,並經本院95年度繼字第192號准予備查在案,則債務人葉國賢、葉思瑩對債權人所主張之債務並無清償之責,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曾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