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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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23號聲請人 杜席閎 相對人 薛群益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52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民國)│(新臺幣)│(民國)││├──┼───────┼─────┼───────┼────┤│001│105年8月22日│40,000元│105年9月22日│691753│├──┼───────┼─────┼───────┼────┤│002│105年8月22日│20,000元│105年9月22日│69175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