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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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3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盛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盛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附表】┌─────┬───────────┬───────────┬───────────┐│編號│①│②│③│├─────┼───────────┼───────────┼───────────┤│罪名│竊盜未遂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3日│104年5月1日│104年5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422號、│104年度偵字第2422號、│104年度偵字第2422號、││案號││第2468號│第2468號│第2468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370號│104年度易字第370號│104年度易字第370號││實├──┼───────────┼───────────┼───────────┤│審│日期│104年7月24日│104年7月24日│104年7月24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370號│104年度易字第370號│104年度易字第370號││決├──┼───────────┼───────────┼───────────┤││日期│104年7月24日│104年7月24日│104年7月24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867號(│104年度執字第2867號(│104年度執字第2867號(│││編號①至③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①至③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①至③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有期徒刑11月確定)。│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④│⑤│⑥│├─────┼───────────┼───────────┼───────────┤│罪名│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日│104年5月11日│104年4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422號、│104年度毒偵字第571號│104年度偵字第3257號、││案號││第2468號││第3368號、第3682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370號│104年度易字第487號│104年度易字第629號││實├──┼───────────┼───────────┼───────────┤│審│日期│104年7月24日│104年9月10日│104年11月10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370號│104年度易字第487號│104年度易字第629號││決├──┼───────────┼───────────┼───────────┤││日期│104年7月24日│104年9月10日│104年11月30日│├──┴──┼───────────┼───────────┼───────────┤│是否為得易│否│否│是││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868號。│104年度執字第3930號。│105年度執字第54號(編│││││號⑥至⑨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⑦│⑧│⑨│├─────┼───────────┼───────────┼───────────┤│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17日│104年5月初某日│104年5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257號、│104年度偵字第3257號、│104年度偵字第3257號、││案號││第3368號、第3682號│第3368號、第3682號│第3368號、第3682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29號│104年度易字第629號│104年度易字第629號││實├──┼───────────┼───────────┼───────────┤│審│日期│104年11月10日│104年11月10日│104年11月10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29號│104年度易字第629號│104年度易字第629號││決├──┼───────────┼───────────┼───────────┤││日期│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4號(編│105年度執字第54號(編│105年度執字第54號(編│││號⑥至⑨已定執行刑為有│號⑥至⑨已定執行刑為有│號⑥至⑨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期徒刑10月確定)。│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⑩│(以下均空白)││├─────┼───────────┼───────────┼───────────┤│罪名│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5606號││││案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09號││││實├──┼───────────┼───────────┼───────────┤│審│日期│105年5月26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09號││││決├──┼───────────┼───────────┼───────────┤││日期│104年6月23日│││├──┴──┼───────────┼───────────┼───────────┤│是否為得易│否││││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6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