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39號聲請人 謝宗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黃亞萱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黃亞萱所簽發之本票,經聲請人依法提示後,未獲付款,故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他要件者,法院依個案情形,認為可補正而促聲請人補正未果後,得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參照)。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時,未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或其他可供本院確認相對人人別及得用以進行後續送達之資料,此經本院函促其補正,迄今未見其補正,以致於本件程序無從合法開啟與續行,依上揭法條意旨,自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綜上,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