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板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SITIBADR.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0
年4月19日以新北警土刑秩字第10000144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SITIBADRIYAH意圖得利與人姦,免罰。
扣案之新台幣肆仟元、已使用過保險套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SITIBADRIYAH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下同)100年4月17日00時40分。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2段149號內(雪黎汽車旅館
501室)。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上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之供述及證人即男客 葉存忠 於警訊時之證
詞。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一份、現場照
片等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交易所得新台幣4,000元、已使用過保險套1個、手
機(SONYERICSSON,S/N:BX9023BUXF)1支、SIM卡(電
號:0000000000)1個。
(四)被移送人意圖得利與不特定男客姦後,為警於100年4月17
日00時40分在新北市○○區○○路2段149號內(雪黎汽車
旅館501室)查獲。
三、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
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2年屆
滿時,失其效力,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6號解
釋在案。而查,本件被移送人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第1項第1款之行為,已有前述所列事證而堪認定,然上開處
罰法規既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定違憲,雖以該規定之效力
在該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屆滿時始失其效力。
然本院審以上開處罰之依據既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宣告
違反平等原則等而違憲,於此被移送人如仍據此違反憲法基
本權即平等權之法律評價而仍就科以上開處罰,其情顯有不
公而有憫恕之處,是認為不宜再以該規定予以處罰被移送人
始為公允,為此是爰依同法第29條規定免除其處罰。
四、按「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單獨宣告沒入:一、免除其他處罰者。」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3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新台幣4,000元
,係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物,扣案之保險套封套1個,係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
人供明在卷,雖被移送人經本院認應免處其處罰,然揆諸上
開規定,自仍得予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2項前段、
第3項前段及上開第23條第1款等規定宣告沒入之。至剩餘手
機(SONYERICSSON,S/N:BX9023BUXF)1支、SIM卡(電號
:0000000000)1個,則與被移送人本件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行為無涉,爰不另為沒入之諭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9條、第22條第2項前段、第23條第1款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 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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