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18號
聲請人 龔惠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臺灣土地銀行營業部│臺灣土地銀行營業部│100年12月8日│10,000元│P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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