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54號聲請人 李宗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1│530│├──┼───────────────┼────────┼──┼───┤│002│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1│983│├──┼───────────────┼────────┼──┼───┤│003│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4-ND-000000-0│1│1000│└──┴───────────────┴────────┴──┴───┘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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