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一七一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原住基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鈺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