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7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文斌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6年度促字第4754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2,000,000元│95年12月19日│4.03%│96年1月20日│├──┼────────────┼───────────┼───────────┼───────────┤│002│2,480,000元│95年10月21日│2.91%│9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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