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54號聲請人冠昌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衣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另因本票無特別約定者,利息應自到期日起計算,聲請人請求到期日前之利息,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簡易庭法官游秀雯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蔡杰玲┌───────────────────────────────────────────────────┐│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6年度票字第15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5年10月9日│1,000,000元│95年10月20日│95年10月20日│WG0000000││├──┼───────┼─────────┼───────┼──────────┼────────┼──┤│002│95年10月9日│1,000,000元│95年10月31日│95年10月31日│WG0000000││├──┼───────┼─────────┼───────┼──────────┼────────┼──┤│003│95年10月9日│1,000,000元│95年11月10日│95年11月10日│WG0000000││├──┼───────┼─────────┼───────┼──────────┼────────┼──┤│004│95年10月9日│1,000,000元│95年11月20日│95年11月20日│WG0000000││├──┼───────┼─────────┼───────┼──────────┼────────┼──┤│005│95年10月9日│1,000,000元│95年11月30日│95年11月30日│WG0000000││├──┼───────┼─────────┼───────┼──────────┼────────┼──┤│006│95年10月9日│1,000,000元│95年12月10日│95年12月10日│WG0000000││├──┼───────┼─────────┼───────┼──────────┼────────┼──┤│007│95年10月9日│1,000,000元│95年12月20日│95年12月20日│WG0000000││├──┼───────┼─────────┼───────┼──────────┼────────┼──┤│008│95年10月9日│1,000,000元│95年12月31日│95年12月31日│WG0000000││├──┼───────┼─────────┼───────┼──────────┼────────┼──┤│009│95年10月9日│1,000,000元│96年1月5日│96年1月5日│WG0000000││├──┼───────┼─────────┼───────┼──────────┼────────┼──┤│010│95年10月9日│1,000,000元│96年1月10日│96年1月10日│WG0000000││├──┼───────┼─────────┼───────┼──────────┼────────┼──┤│011│95年10月9日│1,000,000元│96年1月15日│96年1月15日│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