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73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促字第4739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5年7月30日│120,000元│95年8月2日│C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