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88號聲請人台灣德爾格安全防護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提單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該提單上載明履行地為基隆港,是以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