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9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 律師
乙○○被告丙○○兼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請原告依據測量後所得系爭房屋之面積,計算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者損害賠償之金額。
二、關於計算上開金額之起迄期日,與被告丙○○遷入與遷出爭房屋之期日,仍有予以調查之必要。
三、原告以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本案請求權基礎,然上開法律關係之請求權時效與被告應否連帶負責,均有所不同,請原告自行擇定就上開法律關係請求法院裁判之先後順序。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