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23號原告甲○○
2號被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360元。該項裁定已於94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田幸艷法官孫淑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