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 劉春萍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珠 、 陳嫦娥 、 陳全桂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600元(388,800元+259,200元+129,600元=77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及具狀補正被告陳明珠、陳嫦娥、陳全桂最新完整之戶籍謄本,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