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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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81號聲請人 劉威炬 相對人 傅秀英 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常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 劉盛炬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威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邱文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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