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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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74號聲請人 吳原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 黃文堅 之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1年3月2日囑託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及繳費查詢資料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駁回如
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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