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楊謝玄 被告 趙安聖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桃簡字第14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