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3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武祥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武祥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葉宇修法官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子竣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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