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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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50號原告 湯國政
湯芮穎 被告 白幸蓁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162元【計算式:第1項聲明: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494,800元+第2項聲明:8,362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