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34號原告 王芊文
王佩齡 王昱舜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怡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1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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